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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调解制度
2018-12-19 09:20:17 来源: 作者: 【
导读:民事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合。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

民事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合。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保密性、简易性和高效性、灵活性和多样性、费用的低廉性。
当前因为民事调解并不受上级法院等的监督,而法官考核采取错案追究制,法官的工资等级,职称评选都与错案率挂钩,这就导致法官必须面临审判带来的风险,为了规避这种审判风险,法官更倾向当事人接受调解,这在司法实践中给当事人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隐藏各种隐患,具体体现如下:
(一)违背调解的自愿原则,强制调解。这是调解的灵魂所在。因为调解书如果不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就违反了调解的初衷,而一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刻生效,当事人救济途径十分有限,如果事后当事人反悔,想要启动再审,当事人将面临举证困难的窘境。
(二)存在隐性违法,合法性原则难以落实。 调解协议的内容有可能跟案件的事实不一致,这不可避免发生隐形违法,也为某些法官以权谋私留下创造条件。
(三)监督体制不完善。对于调解协议,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都无审判监督权,而当事人提出再审的权利对证据的要求过高,当事人往往很难实现。
基于上述潜在风险,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立调审分离的审判模式。庭前调解法官与庭审法官相互独立。庭前调解法官只负责调解,不进入庭审程序,而庭审法官只负责判决,并不参与调解,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二)完善监督机制,推进调解程序合理化。将民事调解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内。民事调解也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理应享有全面的监督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

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  侯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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