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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七月上调
2018-12-17 09:15:50 来源: 作者: 【
导读:记者2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2013年度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正式启动,即日起至6月10日集中申报,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暂不包括江都区),无用人单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居民,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居..

记者2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2013年度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正式启动,即日起至6月10日集中申报,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暂不包括江都区),无用人单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居民,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随着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的适当提高,居民医保享受的待遇也进行了上调。
四类人员缴费
待遇各不同
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主要指没有工作单位的“一老一小”,分为四类:老年居民、一般居民、特困居民、学龄前儿童,这四类人群享受政府补助和缴费待遇也各不相同。
社保中心提醒,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特困居民、学龄前儿童,参保人员于6月1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困居民需提供特困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6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照片,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登记表,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信息录入数据库。参保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一般缴费一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待遇
同步上调
今年,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随着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的适当提高。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在100元-500元之间,按50%院端刷卡结算
新标准指出,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持医保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一个年度内100元-500元之间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在院端刷卡结算。
【特殊病种门诊】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累加计算
符合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报销。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累加计算。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8万元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5%。一级、二级、三级和转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和800元,参保学生儿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鼓励持续参保】连续参保三年,最高支付限额增1万元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从2013年起,居民连续参保第三年起,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增加的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中断参保即取消增加的限额,重新计算。
医保
四类对象保费不一样
学生儿童特困居民一般居民老年
参保条件:具有市区户籍未就学未成年居民(包括新生儿、学龄前儿童等)及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技校、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个人缴费80元。
参保条件: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达1-2级),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用人单位的居民。 缴费标准:个人不缴费。
参保条件:无用人单位、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个人缴费400元。
参保条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7月1日为准)无养老金、退休金的居民。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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