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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后的审慎监管
2019-01-07 16:53:07 来源: 作者: 【
导读:当下,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处于转型期,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转化,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新常态的形势倒逼我们国家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出发,合理利用好权力..

当下,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处于转型期,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转化,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新常态的形势倒逼我们国家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出发,合理利用好权力,减少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创新政府体制结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使政府向服务型转变。面对政府的“权力清单和企业的“负面清单”,进一步激发政府机构工作潜能,盘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释放更多的红利给人民群众,促使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更加的合理化。但是如何处理好取消、下放政府审批权力后的监管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监管缺失

(一)该放的不放

各级政府部门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采取“迷茫”态度,出现一些明减暗增、中途截留、增加变相审批等环节,该放的不放,企业享受不到政策的红利。对于中央明确要求取消、下放的审批环节,地方采取层层拖延,有些项目以其他的名称或者形式出现,特别是对于新增加的项目竟然出现无人能管的问题,导致换汤不换药。对于一些审批事项程序不清楚,把企业的诉求采取踢皮球的方式,严重影响企业的市场化运行。

    (二)该管的不管

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后,政府部门不应该出现“一边扔”的态度,应该有一定的审慎心理,要在熟悉下放机关的工作能力之后做到“边扔边补”,补齐下级机关的短板,抓好监管工作,不能放任自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大潮下,要紧紧牵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牛鼻子”,同时对于一些违规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抓好后续监督管理的工作,要砍掉手中的权、去除部门的利、割掉自己的肉。计利当计天下利,要相忍为国、让利于民,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以舍小利成大义、以牺牲“小我”成就“大我”。

    (三)缺乏立法性

一个企业要拿到生产许可证需要走很多的程序,跑很多的部门,有的甚至需要2-3年的时间,在市场经济形势多变的前提下,这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政府的审批权过多,程序过复杂,处罚形式多样,简政放权势在必行。市场经济其实是法制经济,政府权力过大、事项混乱、效率低下,严重抑制了市场的活力,滋生了政府大量特权以及腐败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只有在权力清单规定的才是合法的权力。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适时修改和补充一些规章制度。

    (四)缺乏公开性

推进简政放权,严格管钱管权,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增加市场的活力。但是,一些地方机构监管制度不健全,一些干部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务不公开,权力下放过快,缺乏相应的监管以及指导措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庸政懒政怠政,也缺乏相应的群众监督,不能很好的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政务信息的运行,不能及时的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能分门别类的进行全面梳理行政职权,不能逐项逐条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能广泛的听取专家、基层和社会大众的意见,没有尊重当地的一些实际情况。政府工作的重心要从事前的资质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的过程监管上来,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实现政府职能向创建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转变。

    二、建议措施

    (一)加强思想性转变

要认真贯彻中央、省的有关工作部署,解放思想,转换观念,要有改革的勇气、创新的思路,减少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改进服务,不断提升行政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力度,要从市场和企业的角度出发,对改革的效果要做好相关评估工作。要有“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切实落实好国务院下放的审批事项的决定,各政府部门要承接好相关事项的审查责任,规范审查、严格把关。要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解读工作,对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上级机关应该加强工作指导和及时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部门简政放权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二)完善审批制度建设

取消、下放一批审批项目的难点在于权力清单、行政审批程序以及后续监管的模糊,这就首先要求各级部门明确简政放权的权力范围,制定好一份权力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晒出行政许可权,公开相关审批细则,不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不能超脱法律之外,不能自我赋权,不能进行权力扩张,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扎紧头上的“紧箍咒”。要真正做到放权,需要逐步的并拢权力,从以前多个部门的审批到现在集中在一个部门窗口办理,减少繁杂重复的手续,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提升政府在企业、百姓心中的形象。为了防止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工作落实不到位,政府部门可以授权立法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对具体的审批事项进行摸底排查,同时把监管结果进行网上公布,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在政府、立法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人民大众的社会综合评议中去检验,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

    (三)建立相关问责机制

问责机制是在实践的倒逼下产生的,这就要求各级审批部门落实好“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设置好责任清单,平时做好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监管工作。在相关的审批事项上要写明审批经办人、监管负责人的名字,按照事务公开原则,向社会告知,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相关备案,在以后处理群众举报或者媒体跟踪中,可以作为追责的依据。对于在工作期间,因为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乱用职权、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因为审批项目吃卡拿要、“送人情”等方式帮助企业或个人骗取审批资格、弄虚作假的,要进行监管追责,承担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甚至追究法律责任。这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设置好统一的审批事项过错标准,使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无险可避,防止“严”制度“虚”落实。

    (四)推进立法现代化

取消、下放一批审批项目不能无的放矢,要在遵循宪法、法律的规定下有序进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常态的转型,相关的立法工作要提前开展。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应该及时废止或修改原来的政策依据,细化分类标准,保证简政放权做到“有理有据”。在改革开放中,很多地方通过大胆的改革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也出现了实践与当前法律法规不相匹配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立法先行,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到立法全过程,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让地方政府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让立法主动适应审批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审批制度法治化建设不能没有社会参与,不能成为脱离社会的法治化,法治应当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审批制度立法的积极性,真正做到科学、民主的简政放权,在社会共治的氛围下,促进政府向服务型体制转型。

    (五)组织人员培训审核

取消、下放一批审批事项,是国务院在综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做出的决定,对于各级部门来说,很多习惯性的审批事项出现模糊不定的情况,这需要中央、省对地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明确培训内容和效果,审查合格后发上岗证,理清审批界线,达到有责、有据、有人、有能。同时,应该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配置倾斜,做好上下关于简政放权的承接问题,引导富裕的管理人员流向基层监管部门,加强省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规划与协调。对参与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人员,应该要求每人签署廉政风险防控协议书,加大反腐倡廉力度,认真学习“两学一做”,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零容忍,对简政放权的相关事项零懈怠,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中要做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 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简政放权的清廉性,做好人民公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使政府职能得到有效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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