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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法家思想指导下的司法职业道德要求
2019-11-05 15:39:35 来源: 作者: 【
导读: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战国时期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法家提倡用严刑峻法治国,但“民本”原则仍是其基本的道德主张,法家尤其强调为政..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战国时期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法家提倡用严刑峻法治国,但“民本”原则仍是其基本的道德主张,法家尤其强调为政者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行为。法家宣扬“大公无私”,似乎没有比这更能彰显其社会正义,但其理论预设却包含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理论难题。韩非指出,趋利避害,民之本性,“苦小费而忘大利”圈南面,常常毁公利而存私利,或者贪一时之利而废根本之利。只有君主才是国家与民众总体之公利的自觉维护者,才能“利民萌,便众庶”圈问田。但是,国君会不会也“苦小费而忘大利”呢?国君在每个具体问题上的意志是否能体现公利呢?姑且不论桀纣之类的倒行逆施.即便是贤明之君也难免有事与愿违的不智之举。
韩非的理论把君主代表公利的问题说得太绝对,而悄然将国家与君主等同,“公”既指国家同时也指君主。由此,“公天下”也就变成了“君天下”、“家天下”。于是,随着后世统治者以“公”的名义,日益将公共资源和公权力集中于自己之手。进而又“化公为私”,从而充分暴露了这种“大公无私”的欺骗性质——“假公济私”。与此同时,随着“公天下”观念的流行,“私”也逐渐丧失其正当性与合理性。而被置于“恶”的地位,民众的正当权益和合理欲望,便受到了极大的抑制,甚至几乎被完全消解、侵吞。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无法解决的悖论:“私”虽是客观存在,但在观念上是不合理的;人们在“私”中生活,但观念上却要不停地进行“斗私”、“灭私”;人们在实际上不停地谋“私”,但却如“作贼”一样战战兢兢,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理论上一味地提倡“立公灭私”,在事实上却极难做到,这样,“私”只能是一个没有合理性的怪物游荡于人间,于是就出现了大批的“假人”,即阳公阴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等等。
可以说,自战国末期兴起的“崇公抑私”观念,逐渐成为日后两千多年来社会主导潮流的人们处理“公私”问题的基本框架。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是统治者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另一方面,则是“公”对“私”的肆意侵吞和民众权益的极度萎缩。在当今中国社会,如上两种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虽然法律从名义上保证了人民是社会财富的享有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由于社会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及种种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共有资源常常被接近公权力的人肆意侵吞、挥霍浪费。另一方面,“公利至上”的思维惯性。使得民众正当的私人权益一直得不到合理的定位、认可,对于“私利”的法律保护,一直处于一个“语焉不详”的尴尬境地,致使公民的基本权益常常被无端占有、侵吞。
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中所发生的一系列恶意拆迁事件,以及“银行偷钱”之类的巧取豪夺,可谓层出不穷。在先秦法家的观念中,公与私是相互对立的,故而在“立公灭私”的原则下,个体总是处于覆无完卵的境地,而毫无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存在地位。在现代社会,随着个体的主体性日益增强.必然要求公与私各自的合理定位和界限,既不能“以私废公”,“假公济私”;也不能“以公犯私”,“以公灭私”。为此,我们需要确立起“公”与“私”的相互统一关系,妥善处理二者的冲突和矛盾,真正实现“公”与“私”的相互统一、相得益彰。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侯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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