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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万顷粮田”的农民收益之争
2014-09-12 14:16:01 来源: 作者: 【
导读:邗江公道试点“万顷粮田”项目,普惠农民广受赞,但存在不公有缺陷;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热潮涌动,如何保障农民充分享受改革成果?


         农房产权起纷争,收益怎么分配?政策规定不够详尽,如何把握评判尺度--
                “万顷粮田”的农民收益之争
   
    邗江公道试点“万顷粮田”项目,普惠农民广受赞,但存在不公有缺陷;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热潮涌动,如何保障农民充分享受改革成果?
       
    万亩粮田中的“孤房”
   
    “外地人搭的违建都有收益了,我是土生土长的谷营村人,为什么享受不到好处。”邗江公道镇谷营村村民谷玲兰见到记者时,如同见到救星一样,拉着记者到她家的老宅实地调查。谷玲兰介绍,按照当地万顷粮田项目的方案,她家的老宅可以通过置换申请到一套集体土地上建的别墅和一套商品房,如今,周边的绝大多数邻居都拿到了新房,可她家房子置换的事还在争论不休,而公道镇政府已经明确答复她:“项目已经结束,房产置换不可能了”。
    在谷玲兰的带领下,记者驱车沿着蜿蜒曲折的小路,穿越一片片农田后,在距离镇区约六公里的地方,见到了位于农田中的谷家老宅。2006年,搬到公道镇上居住的谷玲兰一家,将老宅的主屋和一间小屋卖给了外地人田千友,留有一间小屋摆放农具。目前,田千友老夫妻俩居住在谷家老宅内。“住在这里不安全,生活也受影响。”田千友告诉记者,周围的村民搬迁后,水断了、电经常跳闸,经常有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在附近来转悠。“有人大白天被人拦住拿走了钱,从那以后一到晚就关门。”
    按照当地“万顷粮田”项目的实施方案,已买卖房屋是安置买方、还是卖方,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无争议后才能申请置换搬迁。谷家坚称,房子只是部分卖给了田千友,按照政策,田千友可以申请一套商品房,谷家可以申请一套别墅,而在进行房屋现状审核时,谷家的房子被认定为“全部卖了”,只能申请到一套房子。因此,谷家老宅的搬迁事宜搁浅。
    同样急等搬迁的还有村民濮长勇。濮长勇的老宅搬迁前卖给了外地人石少明,项目实施后,濮长勇与石少明一直未达成一致。濮长勇的妻子告诉记者,等他们达成一致后,被告知项目已经结束了。“我们现在只能等,还能有什么办法。”石少明的儿子表示,项目实施后,水、电不正常,他求助媒体后才得以恢复。“现在路灯不亮,母亲下晚班回来很不安全。”
   
    农房买卖留下后遗症
   
    据介绍,虽然现行法律法规禁止买卖农村宅基地,但是对依托宅基地存在的房屋的买卖,却没有明确禁令。宅基地上民房的买卖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目前业内尚存分歧。记者了解,在该项目范围内,房屋买卖户有近80户。
    项目开始实施后,买房的和卖房的均有各自的诉求和道理,围绕这些“小产权房”的潜在收益归谁,一时争论不休。经历两年多的利益博弈,虽然目前除上述两户外均已达成共识,但是,买卖的“后遗症”依然存在。“我们两家被安排在一套房子内,以后矛盾多呢!”村民张宝国告诉记者,他和买他房子的外地人合拿了一套叠加别墅,两家堵上新房的内楼梯后各住一层,他目前最大的担忧是,一套房子的楼上楼下能否分开办理房产证,办不到证又该怎么办?“眼前的矛盾已经出来了,他家装好了太阳能,我家现在就不好装了。”
    2010年开始,邗江公道镇谷营村实施“万顷粮田项目”,作为农村土地改革的试点,通过房屋产权置换的形式,搬迁零散农村庄台集中居住、平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财产性收益。按照邗江区政府批复的实施意见,房屋搬迁坚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在项目范围内有户籍且有住房的,可以选择联排别墅、叠加别墅、多层住宅中的任何一种;有户籍、无住房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在项目安置点内或其他安置点建房;有住房、无户籍的,原则上选择叠加别墅、多层住宅。据介绍,该项目鼓励货币安置的方式,新房中的联排别墅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叠加别墅和多层住宅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截止目前,谷营村的600多户村民已经领到统一规划、代建的新房, 其余的农户中,除上述两户外,还有10户村民遵照实施意见明确的“自愿搬迁原则”未搬迁。
    “一套联排别墅的市场价50多万,房子腾个地方赚了20多万。”入住公道镇谷营新村的谷营村村民濮先生乐呵呵地给记者算了一笔帐:100多个平方的旧房子估价约7万元,220平方米的联排别墅的置换价约20万元,贴了13万,换到了50多万的房子。据介绍,村民们拿到谷营新村的新房后,一些在别处有住房的村民以及外来买房者已经将房产“变现”。
    与此同时,“资产转换”给多数谷营村带来的还有集体耕地的增加,被置换出来的宅基地等被平整后,谷营村的耕地多出了2000亩,当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多出了1040亩。目前,谷营村的耕地已经流转给了高邮的一家粮食加工企业种植。“不动手不动脚,土地流转的户年收入有四、五千元。”谷村原村支书陆万宾表示,流转协议签了20年,村民的耕地流转收益参照稻米价格浮动。
   
    审核程序不公平?
   
    “房产搬迁置换的审核由公道镇负责。”邗江国土分局公道国土所所长张巨昌表示,“万顷粮田项目”是一个“部省合作项目”,由部、省国土部门“给政策”、邗江区“出资金”,公道镇负责具体实施。
    据了解,邗江区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意见,明确了基本原则、安置方式等主要事项,但是,这些“框架”式的政策依据,给“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而负责审核房屋置换申请的公道镇“万顷粮田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因此遭到没有“一碗水端平”的质疑,甚至被指“为个别人谋私利”。调查中,10多位村民向记者提供了存在安置争议的人员名单等内容。记者几经周折,完成了部分问题的多方核实。
    村民们称,已经将老宅卖给别人的徐某等人,凭借当事双方“房子没有卖”等说法,被认定为在当地有房。而谷玲兰有房屋买卖协议证实她家“在谷营村有房”,却未被采信。对此,项目领导小组成员、谷村原村支书陆万宾称,对徐某等人的老宅有没卖很难去查证,基于“搬迁户利益最大化”等原则,视为“有房”,而谷玲兰的那份“买卖协议不真实”。至于谷玲兰持有的协议哪里有假,陆万宾没有给出详尽的解释。记者向田千友求证该协议时,田千友表示协议是真实的。
    村干部谷某儿子的户籍不在谷营村,不符合申请集体土地上代建别墅的条件,但谷某的儿子却申请到了。对此,陆万宾称,考虑到谷某儿子是在校大学生,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上的代建房。“‘实施意见’明确有户籍在谷营村才可以申请集体土地上的代建别墅,而项目领导小组的这一决定违反了规定,明显属于‘萝卜’决定。”有村民认为。
    外地人周某在谷营村开理发店,此次申请到了一套110平方的房子。村民们称,周某的简易房是违章建筑,陆万宾解释说,周某的房子中,有20平方是从村委会购买的村委会原办公用房,满足有房在谷营村这一条件,如此安置符合政策。日前,记者向已经离开公道的周某核实情况时,周某称原来的房子是他自己搭建的,目前已经卖掉,仅获利3万多元。至于卖给了谁,周某称“不认识”。
    户籍在外地的马某,申请到了一套联排别墅,陆万宾称,他们去马某的居住地核实其在当地有无自建房时,当地村委会出具了无自建房证明。而姚某等村民申请联排别墅时,被要求提供居住地国土部门的“无宅基地证明”。
    谷玲兰和濮长勇两户何时置换搬迁?公道镇政府以及邗江国土局均表示,项目已经进入审计阶段,目前不可能再置换。对“公开所有的拿房信息” 的要求,公道镇政府称,拿房信息在摇号选房现场已经公布过了。“绝大部分村民已经看到,只有未搬迁的村民没看到。”
       
    如何保障农民充分享受改革成果?
   
    据了解,同样的项目正在我市的多个乡镇实施。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来,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宅基地转让、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等土地制度改革的热潮涌动,一系列带有突破意义和借鉴意义的试验,甚至包括一些有争议的首创尝试,正在或即将拉开大幕。在此背景下,如何保障农民尽可能充分地享受改革成果?
  
     对策一: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少数人享受的‘福利’,同为项目范围内的其他村民为什么不能享受?”多位受访村民对该项目的一些操作细则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陆万宾则认为,在实施意见明确的“硬杠杠”范围内,不同农户之间出现“差别”在所难免,带有改革意味的试点项目没有经验可循,基本处于“摸石头过河”的状态。“情况比较复杂,不少是在项目实施后,项目领导小组开会讨论才定下来的。”
    “村民集体表决是不二‘法宝’。”对此,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鹏表示,关乎集体利益的事项,在没有相应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讨论决定。杨律师认为,相关实施细则应该事先做的尽可能详尽,还要广泛吸纳村民意见。
   
    对策二:规范农房买卖行为
   
    记者在公道谷营新村走访发现,不少村民由于有其它住处,拿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后,迅速将房产转让给当地的其他村民或外地人,按照当前的土地政策,如此操作实际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不利于“改革成果”充分转变为更直接的“红利”。事实上,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其它新房,同样存在这样的风险。“农户们正在‘重蹈覆辙’。” 陆万宾认为,如何规范当前的私下买卖行为,是一个值得多部门思考的现实难题。
    对此,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唐处长表示,禁止买卖宅基地是“政策红线”,国土部门接到举报坚决查处。“目前只能以查处促规范,除非‘一户一宅’的政策有变化”。不过,有国土部门人士则认为,政策变化之前,可以试点“农对农”买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而“农对农”可以买卖后,能避免农房“隐性”买卖产生的***。据介绍,浙江乐清市在农房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突破“农房只能在同村村民之间买卖”限制,将买卖范围扩大为全市农业户口人员。
   
    对策三:建立集体土地流转保障、监管机制
   
    据介绍,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后,被经营方抛荒、用于“非农产业”,甚至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承包出去,而个别地方政府在外来资本要挟下,默认了这些行为。
    农工部门人士认为,应该建立农民流转收益的保障机制,明确规定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流转时,必须先交纳年流转租金一定倍数的保证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防止企业中途退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保障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的同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市委农工办经管处陈副处长表示,对于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的监管,目前有针对性的法律、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目前的执法,主要依赖国土部门的力量,对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查处。“有3部专门的法律管这一块,但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认为,应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让集体组织成员公平分享改革成果。刘守英分析称,过去,大多数农民并没有得到集体资产价值上涨的好处,主要原因是集体资产被少数村干部私自、不规范地处置和交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后,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集体资产等,就可以在交易平台上公开、公正地交易。这将让农村土地和集体资产有一个合法实现财产价值的渠道,保证农地的财产价值不被少数人吞掉,让集体资产在阳光下交易。据了解,我市的江都和宝应,今年已经先后搭建起了流转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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