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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投资公司违规办理抵押贷款乱象调查
2015-01-23 10:08:15 来源: 作者: 【
导读: 近日,网友反映,扬州很多投资理财公司违规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而职能部门却缺少监管; 投资理财公司违规贷款乱象多,官方监管面临着怎样的难题?

  
   
    【质疑】
   
    投资公司抵押车贷合法吗?
   
    前不久,有网友反映,现在有投资公司不仅放贷,而且直接向扬州车管所递交个人车辆抵押给投资公司的车辆抵押登记,其中也包括抵押借款合同。网友认为,这等于是车管部门认可了投资公司的放贷行为。“这样做合法吗?”近日,记者就网友的疑问进行了相关调查。
    据扬州车管所的王警官介绍,过去他们确实存在接受投资公司递交的借款车辆抵押登记,“这样被抵押的车辆在未履行完还款的情况下就不能过户。”王警官也表示,过去这样做,是因为对投资公司做这项抵押业务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不接受这样的登记必须要拿出国家规定呀。”
    对网友的反映,扬州车管所的景晖所长表示,从2014年开始,他们对投资公司所做的车辆抵押放贷行为开始规范了。“投资公司必须具备金融资格,也就是要有省政府发放的金融许可证,同时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必须有放贷的资格。”“现在很多投资公司是非法放贷,因此其抵押业务也不合法。”据景晖称,这类抵押目前只有银行、典当行和一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批准的小贷公司才有资格做。
     
    【现状】
   
    投资公司汽车抵押放贷忙
   
    现在,正是很多单位用钱的时候,此时民间借贷也更加活跃起来。
    “我现在急需一笔钱周转。”近日,扬州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周先生向记者表示,他正在向市区一家名为“金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机构借款。因为自己的房屋此前已做过贷款抵押,所以这次他用汽车作为借款抵押。到网上一查,做汽车抵押贷款的投资担保公司非常多。而“金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是他从网上查到的放贷公司。“即使有抵押,利息还是有点高。”最终,周先生放弃了这次借款。
    1月9日,记者以汽车为抵押物向“金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贷款事宜。该公司一位胡姓人员承认他们在从事放贷业务,汽车可以作为抵押物。“10万元1个月利息5千元,如果没有汽车抵押,10万元1个月利息3万元。”
    记者随后咨询了另一家名为“扬州简某担保公司”的机构,该公司一位人士表示,年底了,他们业务很忙,资金也比较紧,在有汽车抵押的情况下,月息为“3毛”,也就是说,借款10万元每月的利息是3万元。“此外,汽车还必须抵押在我们公司。”
    记者从网上搜到了10多家“投资”、“理财”、“担保”公司的信息,发现他们的网页上几乎都有汽车抵押贷款这项业务的宣传。
  
    【争议】
   
    投资公司放贷的合法性
   
    近些年来,国家为了进一步发展经济,活跃金融市场,对民间借贷政策放宽,鼓励多种多样的民间借贷形式,而这也导致了一种专业机构——民间投资、理财和担保机构的大批出现。
    “没有谁批他们做金融业务,但他们都在做放贷生意。”扬州金融办的沈一进先生表示,目前扬州允许开展金融业务的只有扬州金海科技小贷公司、扬州泰和小贷公司等少数几家公司。
    民间借贷行业人士余先生告诉记者,前几年投资公司开展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比较多,而这两年汽车抵押贷款的业务也开始多起来。对于民间投资公司的这种放贷行为,余先生也认为不合法。“因为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并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
    扬州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绝大多数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都没有金融放贷。“国家对民间放贷资格要求还是非常严格的。”记者在一份正规小贷公司的执照上看到其关于吸款与放贷的规定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据记者了解,目前社会上也有一些投资理财公司在以“P2P”的形式放贷。“投资公司不直接放贷,只是介绍和促成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收取一定的介绍服务佣金。”民间借贷行业人士余先生认为这种“P2P”形式应是合法的。不少行业人士与余先生的看法相同,认为投资公司开展“P2P”服务规避了非法的风险。不过,扬州扬州金融办的沈一进却表示,目前国家对“P2P”这种金融服务形式还没有正式的规范,目前很多投资公司也只是在悄悄的做。
    行内人士徐斌向记者披露,“P2P”也有猫腻,有些投资公司为了避开非法的嫌疑,往往会找一个不相干的人作为放贷人走一下形式,看似“P2P”,其实还是投资公司在放贷。“然后再做个‘P2P’的债权转让,将不相干的人拥有的债权合法地转让给投资公司。”
   
    【难题】
   
    如何进行行业监管?
   
    事实上,国家鼓励的是规范的民间借贷,而由于利益的驱使,如今大量的民间借贷已走向了异化——***风行。记者采访了五六家投资公司发现,其放贷月利息多在30%以上,都属于***的范畴。
    扬州擎天柱律师事务所的杨峻鹏律师表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高出国家允许的利率之外的部分收益并不受法律保护。“关键是***背后往往都存在着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据悉,向30位以上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就可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对非法吸收存款和***行为,有关方面有无有效监管?
    扬州金融办方面称,他们只对有金融许可证的规范的投资理财公司进行监管,绝大多数投资公司并不在他们的监管范围。而扬州工商部门则表示,投资公司的注册登记,他们并没有任何前置条件,只有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才需要相关审批。扬州车管所方面也表示,不排除有些没有资质的投资公司会借用有资质公司的资质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因为不是金融机构的监管单位,他们也对金融机构的行为也无法有效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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